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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发法字〔2017〕7号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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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道里区、道外区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的管理,加大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道里区、道外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现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在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有关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道里区、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具体行使。
  三、道里区、道外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交通运输局不再行使已经由道里区、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交通运输局与道里区、道外区人民政府应当就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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